
2026-10-19 15:46
cnebuyer.com
中采网
字体 - 小
+ 大 评论纠错
|
根据近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各省纪委监委及相关部门公开通报可以发现,高校招标采购领域正成为教育系统反腐的重点领域:从校领导违规干预插手工程招投标,到采购后勤岗位人员以权谋私,再到供应商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乃至评标环节评审专家倾向性打分、评审流于形式、与供应商串通操纵评标结果,腐败链条几乎覆盖招投标全流程。 本文梳理近年来高校招标采购领域公开通报的典型案件,重点选取2025年以来案例,按主体与环节进行分类解析,供高校管理者、采购人员和参与高校采购的供应商以案例为警示,严守招投标制度底线,筑牢廉洁自律思想防线,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共同营造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投标环境。 一、四类典型案例,覆盖招投标全链条 类型一:校领导“靠校吃校”,违规干预插手工程招投标 这类案件的共同点,是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设备采购等招投标环节为请托人“打招呼”“定方向”甚至直接拍板,从而收受巨额财物。 案例1|卢某,某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原党委书记 卢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旅游安排;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接、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卢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8月,卢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2|何某,某中医药大学原副校长、省中医院原院长 2019年9月至2023年6月,何某利用担任某中医药大学副校长及附属医院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向下属打招呼等方式,为亲属名下公司中标医院医疗设备和试剂项目提供帮助;通过预设招标条件等方式,为20余家单位和个人在医疗设备和配套试剂、药品、医疗耗材销售以及工程项目承接、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何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4年1月,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3|武某,某省政协原常委、教科卫体委员会原副主任 2012年6月至2024年12月,武某在担任某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某中医药大学校长、党委书记,某省政协常委、教科卫体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期间,通过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或通过特定招标代理机构设置倾向性参数、向部分评审专家传递意向单位信息等方式,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药品采购、工程承揽、医疗设备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本人或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所送巨额贿赂。武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5年9月,武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4|范某,原某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 范某在担任某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期间,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违规为亲属在工程项目方面谋取利益;搞权钱交易,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工程项目承揽、协调贷款、工作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范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6年1月,范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5|王某,某师范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 2026年5月5日,纪委监委通报:经查,王某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靠校吃校”,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处理:开除党籍,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违纪违法所得,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6|卿某,某医科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 2026年7月13日,纪委监委通报:经查,卿某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处理: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收缴违纪违法所得,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 案例7|刘某,某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书记 2026年9月14日,纪委监委通报:经查,刘某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搞钱色交易;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盲目决策造成资源浪费;毫无纪法底线,将组织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利工具。处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类通报虽未逐一点名具体项目,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正是基建、采购领域腐败的常见表述。 案例8|赵某,某医科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 2026年10月12日,纪委监委通报:经查,赵某丧失理想信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利并收受钱款;“靠校吃校”“靠医吃医”,大肆插手干预基建项目和医疗采购,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医疗设备采购、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处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类型二:采购后勤关键岗位“靠岗吃岗”,以权谋私 除了校领导,直接掌握招标采购、资金结算、资质评价的处室负责人,同样是把守招投标门槛的“关键少数”。 案例9|覃某,某中医药大学原基建处处长 2005年至2020年期间,覃某利用其担任某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基建办主任、副院长、某医院副院长、某大学基建处副处长、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名工程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承接、项目增项、工程进度款拨付及项目协调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送予的财物。2021年4月,覃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10|张某,某艺术职业学院财务处原处长 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张某在任某艺术职业学院搬迁扩建指挥部副指挥长,负责某艺术职业学院对外融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建设融资包装、合同审核、加快款项拨付进度以及促成融资业务合作等事项提供帮助,向他人索要巨额财物。张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2月,张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11|张某,某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后勤资产管理处原处长 2026年2月6日,纪委监委通报。经查,张某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消费卡,违规借贷,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招投标、资金结算、企业履约信用定级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处理: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收缴违纪违法所得,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这类岗位直接接触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评标组织与合同资金流程,一旦利益冲突隔离缺位、亲属回避不落实,极易通过“量身定制”招标条款、泄露标底、干预评标等方式把采购变成个人牟利工具。 类型三:供应商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这一类的主角是供应商,以及与之串通配合的采购人或采购项目工作人员。围标串标直接架空竞争,让招投标流于形式。 案例12|高校采购项目恶意串通投标(预算660万元) 2026年1月14日,某省财政厅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023年某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采购项目”(预算金额660万元)第三次招标投标过程中,某教育学院工作人员丁某在明知对方是竞争供应商的情况下私下串通,将CA锁及投标文件邮寄给对方授权代理人,请求协助检查,构成恶意串通投标。 案例13|教育部政府采购网通报: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026年4月20日,教育部政府采购网发布财政部指导性案例:某医院采购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项目,R公司为避免供应商不足3家导致废标,邀请D公司参与投标“陪标”,D公司投标文件中混装R公司封面页,构成恶意串通。处理:对两公司分别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此案例虽为医疗采购,但属于教育系统政府采购专项整治的典型,反映同一类风险。 案例14|高校工程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026年5月8日,某市发改委公布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典型案例。在某师范大学人才周转房一期供电及户表工程投标中,其投标文件中“某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验证编号存疑,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问题。 案例15|两家公司串通投标某医科大学设备采购项目 2026年6月26日,某省财政厅通报。在“某医科大学保基本运行固定资产及大思政建设设备采购项目”中,供应商M公司、C公司同时投标。调查发现:两公司下载招标文件、编制及上传投标文件使用的网络IP地址重复;股东交叉持股(杨某在M公司持股99%、在C公司持股49%,丰某在M公司持股1%、在C公司持股51%);主要管理人员互为监事、执行董事;财政部门发出调查取证通知后,两公司回函内容基本一致,且均由杨某一人制作。认定构成串通投标。处理:对两公司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类型四:评标环节失守,评审专家成风险点 评标环节是招投标全链条的“最后一公里”。握有评分权的评审专家一旦失守,倾向性打分、流于形式、泄露评标信息、与供应商串通操纵评标结果等,都会直接决定中标走向、架空公平公正。以下为近期可查证的评审环节失守案例。 案例16|某工程技术大学物业管理项目评审专家倾向性评审被解聘 2025年6月,某市财政局发布公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沈某在参加“某工程技术大学物业管理”项目评审时,存在具有明显倾向性的行为,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依据《某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某市财政局决定对其予以解聘。 案例17|某学院防火墙设备“天价中标”,评审专家流于形式被解聘 2025年5月,“某学院防火墙及DNS设备采购”项目引发关注:中标价85万元一台的“普联TL-R473G出口防火墙”,在电商平台官方旗舰店仅售299元。经某市财政局、市教委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查明,中标单位以虚假材料骗取投标资格;评审专家魏某、潘某在竞争性谈判中未核查参投设备型号,仅象征性询问,未从专业角度了解产品性能价格,评审流于形式。处理:对评审专家魏某、潘某予以解聘,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对涉事公司处以顶格罚款9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某学院分管副院长王某立案调查等。调查未发现中标单位与校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 案例18|某大学附属医院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未独立评审被处罚 2025年10月,某省曝光政采评标专家违规行为。某大学附属医院评审专家张某,在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生物、医学样品制备设备采购项目评审时,未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理应废标的项目未作处理。某市财政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一年,并纳入联合惩戒范围的行政处罚。 案例19|某省通报8起政府采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2026年5月22日,某省公布8起政府采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集中涉及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供应商与评审专家串通操纵评标结果、供应商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其中:林某某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身份参与某互联网项目和某服务项目评审,评标期间其工作单位及社会保险缴纳单位均为投标人A公司,存在明显利害关系却未依法申请回避;在另一起食材配送服务项目中,评审专家詹某某、徐某某为被“打招呼”的A、B两家公司打高分,使两家公司违法中标,严重破坏评标公正性。 评标专家手握评分权,一旦与供应商存在利益关联或收受好处,就可能通过倾向性打分、操纵评标结果直接决定中标走向,是招投标环节的另一大腐败风险点。“天价采购”、评审倾向等案例再次警示:评标环节独立性一旦失守,直接影响公共资金安全和政府采购公信力。 二、分析:高校招标采购领域违规问题为何高发? 1.资金体量大、链条长,权力变现的节点多。高校基建、设备和后勤采购动辄百万、千万级资金,流程贯穿立项、预算、招标文件编制、资格预审、评标、定标、合同签订、资金支付、验收结算等环节,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监督缺位,都可能被用来牟利。 2. 权力集中、制约失衡,“一把手”和关键岗位说了算。基建工程和大额采购多由校领导或后勤基建、国资采购部门主导,一旦“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流于形式,集体研究就容易变成个别拍板,内部监督随之被架空。 3. 利益链条交织,违规手段不断翻新。校方人员、招标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容易结成利益共同体,手段也不断升级:IP地址重复、股东交叉、投标文件混装、虚假证书、量身定制条款、操纵评标结果等,仅凭纸质材料和人工比对难以识别。 4. 信息公开与穿透式监督仍不到位。招投标信息未充分公开、全过程留痕不完整、跨部门协同监督不畅,违规行为就缺少及时暴露的渠道。 5. 评标环节独立性易失守,评审专家成监管新重点。具体案例显示,倾向性打分、评审流于形式、未独立评审乃至与供应商串通操纵评标结果并不鲜见;随着对校领导和采购关键岗位的监督趋严,廉政风险正进一步向握有评分权的评审环节延伸。 三、整治信号:系统施治正在加码。 这些案例被集中通报,传递的是制度规范、监督问责与责任落实一体推进、系统施治持续加码的鲜明信号。 在制度规范层面,国家持续织密招标投标法规制度之网。2025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对招标人在招标组织、资格设置、评标定标、合同履约等环节落实主体责任作出明确规范,从源头压实采购方这一关键环节的责任。2026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招标投标领域系统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财政部持续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并公布指导性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促改。 在监督问责层面,多地部署开展“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工程项目建设谋私贪腐问题”专项整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持续发布“明纪释法”,明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处分规定,对招标采购领域违规行为露头就打、从严纠治的信号愈发清晰。 在责任落实层面,“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正从理念走向制度化落地。采购人主体责任,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依据依照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采购活动,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透明性和有效性。高校采购具有品种多、时效性强、经费来源广、专业性强、管理权限分散等特点,采购权往往在归口管理部门与各学院、实验室等采购单位之间分散行使,校院两级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划分与认定因此成为难点——预算编制、采购执行、履约验收、制度与信息化建设等各环节,均由不同层级主体分别担责。实践中,责任边界不清常导致推诿扯皮:采购单位以“我们不懂”将责任推给归口管理部门,需求不完整、调研不充分又把结果不达预期归咎于管理部门,文件出现排他性条款被投诉时双方互相指责,最终造成项目失败、资金效益受损。 破解这一难题,正从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完善内部控制、强化监督问责、规范供应商管理、推进信息公开等路径展开。以湖北大学为例,该校出台《关于进一步压实校内各单位采购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校招采字〔2026〕1号),明确各采购单位是采购活动责任主体,将“谁采购、谁负责”落到实处:健全采购内控机制,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岗位职责与权限边界,形成“岗位分离、权责清晰”的工作机制;实行采购工作归口管理,强化立项审批、需求审核、文件编制、合同审批、档案管理等全流程管控;把采购工作纳入“三重一大”议事决策范围,对重大采购项目集体研究、书面决策;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采购工作第一责任人,自觉接受校纪委、审计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这一做法,折射出高校把压实采购主体责任贯穿采购全流程、从源头防控廉洁风险的共同取向。 可以预见,随着制度笼子越扎越紧、监督执纪越来越严、主体责任落实越来越实,高校招标采购领域的违规问题将持续暴露、不断纠治,依法采购、阳光采购终将成为常态。 四、警示:把招投标关进制度“笼子”。 案例的警示意义,最终要落到各方主体的具体责任上。 (一)对高校党组织与领导班子:要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化廉政警示教育,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回避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让招投标在阳光下运行。 (二)对基建、采购、后勤、国资等关键岗位人员:要落实利益冲突隔离和亲属回避要求,严禁“量身定制”招标条款、泄露标底、干预评标,建立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清单。 (三)对供应商:要依法诚信投标、独立投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终将付出代价,轻则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限制进入市场,重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评标专家:要依法独立公正履职,主动回避利益关联,不得收受好处、操纵评标,否则将被取消评审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结 语
招投标是高校资源配置与公共资金管理的关键环节,公开、公平、公正既是底线要求,也是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纵观上述案例,无论是校领导违规干预插手、关键岗位以权谋私,还是供应商围标串标、评审专家失守,其背后都指向权力运行监督不足与采购主体责任落实缺位。唯有坚持制度约束、强化监督执纪、压实采购主体责任一体推进,让招投标在阳光下运行,才能切实守护公共资金与国有资产安全。这既是对每一名管理者、采购人的履职要求,也是对广大师生和社会公众负责。随着招标投标领域系统整治与高校采购监督向纵深推进,高校招标采购的规范化、透明化水平将持续提升,相关经验与成效值得持续关注与总结。 案例来源丨综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教育部及有关省市纪委监委、教委、财政局、有关高校网站、公众号等公开通报整理。 作者丨靳虓霖,山东省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 来源丨山东省招标投标协会协会秘书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