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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相色谱仪采购评标争议:资格条件与评审因素岂能混为一谈

   2026-11-04 17:17         cnebuyer.com     中采网 字体 - 小  + 大  评论纠错   

《中国政府采购报》近日刊发案例分析:某单位委托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液相色谱仪设备采购,评标中评审专家与采购人代表就“供应商未配备售后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属虚假声明”产生分歧,经表决认定投标有效,评审专家拒绝继续评标并拒签意见,该项目最终重组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并报告财政部门。

案情并不复杂。招标文件资格要求部分规定:投标人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并提供资格声明函;评审因素及标准部分则规定“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3年质保且配备1名售后技术服务人员得1分,否则不得分”。评标中一家供应商承诺3年质保但未配备售后人员。评审专家A认为这与其资格声明矛盾、属虚假声明,应作无效投标处理;采购人代表B则认为应按评审因素规定不予得分即可。

分析文章给出了三层依据。其一,“配备售后技术服务人员”不属于特定专业资格或技术资格,也没有法律法规强制将其作为销售液相色谱仪设备的必备条件,采购人将其纳入售后服务范畴并设置为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设定与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的规定。其二,资格审查的主体是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经审查全部供应商资格声明均符合资格条件。其三,评审专家应遵守评标现场工作纪律,即使认为存在虚假材料情形,也应完成评审并签署个人意见;以拒绝评审相要挟有故意拖延、扰乱秩序之嫌,应记录其信用评价情况,由财政部门处罚或降低抽取概率。

这一案例再次划清了两条边界: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专家个人异议不能凌驾于评标纪律之上。对采购人而言,招标文件编制阶段厘清资格要求与服务要求的范畴,是避免评标僵局的根本;对评审专家而言,把异议渠道用对地方,比在评标现场“较劲”更重要。(综合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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