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10-29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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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在履约过程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补充合同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最终被财政部门依法处理——这是一起厘清《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适用条件的典型案例,也为采购人正确签订补充协议提供了警示。 基本案情显示,某单位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某厂区土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采购预算97.3万元,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经谈判程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39.28万元。财政部门检查发现,该项目在履约阶段增加了工程量,最终支付金额达89万元。财政部门经研判认定,该项目履约阶段追加的工程金额大幅超出法定限额,采购人在合同履约变更管理中履职不到位,对新增同类工程内容未依法履行相应政府采购程序,存在违规追加工程量、突破法定限额补充合同金额上限的问题。 从法律适用看,《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明确,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全部补充合同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本案中,采购文件已就土方工程施工范围、作业内容作出明确约定,采购需求在采购阶段已经固化,采购人追加工程量只能在10%限额内进行;即便采购人认为项目确需追加且超出法定限额,也应当依法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而不能以补充合同方式变相扩围。 本案对采购人内控提出了明确要求:作为政府采购第一责任人,应在采购需求调查阶段做好现场勘察,充分预判工程量波动风险,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合理设置风险处置条款;建立工程量变更、签订补充合同等工作的集体研判与合规审查机制;对重大工程量调增开展合规性前置审核,防范以履约变更方式规避政府采购。10%红线是不可逾越的硬约束,预算执行刚性不足的项目尤其要引以为戒。 (综合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