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10-28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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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保持现行办法六章基本框架,重点围绕衔接上位法、优化收集许可制度、完善分级审批、推进审批线上办理四方面调整完善。 衔接上位法方面,草案将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条款调整为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统一经营许可类别,在收集、贮存、处置基础上增加“利用”,并在附则新增“利用”术语定义;同步调整法律责任等对应条款,细化完善罚则标准。 收集许可制度同步优化。草案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要求,结合实践经验,将收集经营许可证服务范围拓展至危险废物产生量小的单位,把全国多年收集试点实践固化为法规制度。 分级审批是另一重点。草案增加规划统筹要求,完善分级审批机制,将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由县级调整至设区的市级,厘清监管职责边界。现行办法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许可证由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现场核查;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届满需继续经营的应于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换证。 审批线上办理也在推进。草案明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决定、信息公开等事项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办理,以提升审批服务效能、降低经营主体办事成本。该办法于2004年以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3年、2016年两次修订,此次为第三次修订。 从行业影响看,许可类别增加“利用”、收集许可审批权限上收,意味着废矿物油、废镉镍电池等资源化利用环节将纳入更统一的许可管理,跨区域收集与利用企业的合规路径更清晰;同时,存量许可证换发和市县两级监管衔接的节奏值得关注。 (综合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