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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5家评标后剩2家有效投标 该不该重新招标有明确规则

   2026-10-26 16:54         cnebuyer.com     中采网 字体 - 小  + 大  评论纠错   

开标时来了5家投标人,评标过程中3家被否决,有效投标只剩2家,项目必须推倒重来吗?这一实务中的高频争议,法律层面其实有明确答案:"投标人少于3个"与"有效投标不足3个"是两个不同节点上的两回事,前者是开标环节的硬门槛,后者并不当然导致重新招标,关键在于剩余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

从法条看,《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进一步明确,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这两条针对的都是开标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数量门槛。而评标过程中出现的有效投标不足,适用的是《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只有当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时,才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换言之,"明显缺乏竞争"是否决全部投标的法定前提,而非与继续评标并列的任意选项。

程序上,《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要求,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就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不能默认继续,也不能径行否决。司法实践态度一致: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4)川1502行初54号案中,5家投标、3家因评审得分为0分被否决后仅剩2家,法院裁判要旨指出该情形并不必然导致重新招标,项目招投标活动继续进行并无不当。

真正"必须重来"的只有两种情形:一是开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就不足3个,此为硬性规定、没有裁量空间;二是评标委员会经论证认定明显缺乏竞争后否决全部投标,依《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重新招标。对投标人而言,与其纠结剩余家数,不如回到自身被否决的原因上;对招标人和代理机构而言,"先论证、再决定、全程留痕"是规避程序风险的关键。规则的清晰化有助于减少动辄流标带来的效率损耗,也压缩了借"家数不足"干预评标结果的操作空间。

(综合来源:精彩纵横、今日公资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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